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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发生的这些费用支出,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?

2019-12-20 00:00:00

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,2019年1月,公司给所有在职员工统一制作了工装,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。该笔业务共计发生支出12万元,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。那么,该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扣除吗?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第二条规定: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,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。

为推广新型电子产品,我公司与一家分销商签订品牌代理销售协议,协议规定由该分销商负责新型产品在本地区推广销售业务,合同期间为2019年4—6月,合同期满,我公司按分销商实现的销售收入的8%支付佣金费用。该分销商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,我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200万元,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票据。那么,针对支付的佣金支出我公司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?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29号)一条规定: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,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不得扣除。其他企业: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(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、代理人和代表人等)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%计算限额。

因此,该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可税前列支扣除佣金限额为2500*5%=125万元,超出限额200-125=7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。

2019年8月,我公司将一批自行研发的新产品无偿赠送给分销商用于市场推广,我公司已做视同销售处理。那么,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,其销售收入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?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202号)一条规定: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,其销售(营业)收入额应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(营业)收入额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,以及将货物、财产、劳务用于捐赠、偿债、赞助、集资、广告、样品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,应当视同销售货物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,但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企业发生的这些费用支出,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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